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譚周祥羅都)近日,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依法向線索提供人發放了執行懸賞金32萬余元。這是婁星區法院落實湖南省高院關于“湘執利劍2023”專項執行行動和婁底市中院“湘執利劍保民生、護民企、穩金融”專項執行活動月工作部署的務實舉措。
2017年10月,婁星區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趙某某、張某、湖南省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償還原告劉某借款本金470萬元及利息等。2018年11月,婁星區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趙某某、湖南省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償還原告袁某某借款本金282萬余元及利息等。上述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各債務人均未主動履行法定義務,劉某、袁某某先后向婁星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婁星區法院窮盡調查措施,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進行了詳細的調查,并沒有發現有任何可供執行財產。
2022年7月,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婁星區法院通過本院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向社會公眾發出了《執行懸賞公告》,公告載明:“凡有關人員向本院提供真實有效且本院未掌握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使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實現或部分實現,本院將以通過財產線索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百分之二十(20%)作為懸賞金向有關人員發放”。
懸賞公告發布后,線索提供人提供了一條財產線索:被執行人趙某某在廣東省深圳市某區人民法院有可供執行財產,根據該舉報線索,兩案成功執行回案款160多萬元,在依法扣除相關執行費用后,發放給了申請執行人。同時,按照《執行懸賞公告》中的承諾,婁星區法院向線索提供人兌現懸賞金32萬余元。
在此次執行中,婁星區法院面對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困局,通過執行懸賞另辟蹊徑,有效破解執行難題,切實維護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王彩英
來源:湖南法治報